咨询热线
原告蔡某、曹某等30余人诉某大理某投资公司、大理海东某投资公司、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三被告共同委托人作为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开发的位于大理海东商品房,因大理市相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变化而致使暂未能继续办理证照和项目开发的暂停,原告蔡某等人缴纳认购金后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故诉至大理市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海东某投资公司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认购金及利息。
QQ咨询
联系电话
在线留言
微信扫一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