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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作为李某、齐甲的代理人,办理与齐乙、阚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2004年,原告李某、齐甲向昆明市官渡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购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禧苑房屋一套,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齐乙、阚某初到昆明,为帮助其孩子能够转学到昆明继续上学,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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