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作为施工人无结算情形下成功诉讼索要工程款案
某家具公司因位于嵩明杨林家具园区的办公和住宅楼的建设需要,与张某就办公和住宅楼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及消防工程等建设施工事宜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合同就工程承包方式、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做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完成了大部分的建设工程,期间因某家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施工、装修要求等单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变更,却不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了解详情某家具公司因位于嵩明杨林家具园区的办公和住宅楼的建设需要,与张某就办公和住宅楼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及消防工程等建设施工事宜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合同就工程承包方式、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做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完成了大部分的建设工程,期间因某家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施工、装修要求等单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变更,却不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了解详情韩某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律师作为某建设公司代理人,在办理案件中,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韩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韩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有《劳务施工合同封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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