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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作为施工人无结算情形下成功诉讼索要工程款案

作者:点击:17162 发布时间:2021-04-28

某家具公司因位于嵩明杨林家具园区的办公和住宅楼的建设需要,与张某就办公和住宅楼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及消防工程等建设施工事宜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合同就工程承包方式、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做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完成了大部分的建设工程,期间因某家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施工、装修要求等单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变更,却不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张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家具公司向其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建议就所完成的工程量,委托云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确认金额,扣减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质量修复费等费用,确认了被告尚欠张某的工程款金额。另经统计,因某家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直接导致原告因停工造成的腻子粉、水泥、沙、机械、脚手架、模板、人工等各项停工损失。尽管被告公司提出了原告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的意见,但我们指出“本案原告施工完毕后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公司使用,且作为工厂私建房屋,没有图纸、规划、监理,就相应产生的一定质量问题,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尽管被告上诉,也无力翻案,终成功帮助张某追回拖欠的工程款及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