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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乙、阚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6383 发布时间:2021-04-22

本所律师作为李某、齐甲的代理人,办理与齐乙、阚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2004年,原告李某、齐甲向昆明市官渡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购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禧苑房屋一套,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齐乙、阚某初到昆明,为帮助其孩子能够转学到昆明继续上学,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将李某、齐甲的该套房屋转让给齐乙、阚某,作为其孩子落户及转学用,房屋所有权仍归李某、齐甲所有。因齐乙、阚某的孩子早已成年且学业结束,为了便于行使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齐甲要求齐乙、阚某履行承诺,将房屋早日更名过户,并将户口迁出,但齐乙、阚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所律师办理本案件受到委托人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