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作者:点击:16176 发布时间:2021-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