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凌晨1点30分,王某在昆明市区高新开发区一家面馆内吃夜宵过程中,与酒醉的郑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某顺手拿起附近面馆内的一把菜刀对受害人郑某、聂某乱砍,郑某、聂某身上多处受伤,王某在冲突中也受了伤。经鉴定,郑某的伤情为重伤,聂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事件发生后,王某自首并被刑事拘留。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了公诉。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对整个案件的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积极跟进案件各个环节;开庭前,对案件做出了一个比较周全的辩护方案,并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现王某已经重获自由,案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被告及家属的肯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