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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作者:点击:17333 发布时间:2021-04-20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1)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2)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正复议,而要求与复议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议的制度。

(3)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