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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有些什么种类?

作者:点击:16636 发布时间:2021-04-20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是指短时间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拘役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有期徒刑有可能超过15年:(1)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2)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执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执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确实在监狱中服刑终身;另一种是犯罪人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分为两种不同的执行制度: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再执行,通常简称死缓。死缓的考验结果有两种:或不再执行死刑而获减刑,或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内如果没有再故意犯罪,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死缓犯在考验期间内有过失犯罪,仍然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应当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考验期限内只要发现死缓犯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立即执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人民法核准。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包括以下4种情况:(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原判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者经济犯罪和贪财图利类犯罪。没收财产应当遵循两个原则:(1)只能没收属于犯罪人个人的财产,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2)在确定没收财产范围时,既可以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以没收犯罪人财产的全部。另外,没收财产时,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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