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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4人诉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5724 发布时间:2021-04-22

刘某等4人诉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所律师作为某建设公司代理人,办理案件

本所律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刘某等人诉请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甚至无任何其他合同关系、劳务关系等,故刘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即符合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受理条件包括:原告拥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证据,以及不涉及劳动关系争议。但本案中,先不论刘某等人是否持有工资欠条证据,其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主体多达5个,说明其劳动关系是不确定的,存在争议,故本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刘某等人考虑胜诉无望,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