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18388188587
18388188587

您的位置: 首页 >>案例 >>物权保护纠纷案例

某公司作为被告与李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6428 发布时间:2021-04-22

本所代理某公司作为被告与李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阶段诉讼相关事宜。李某向勐腊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原告土地恢复原状。

本所律师代理意见:被告主体不适格,某公司作为景海高速公路第二标段总承包方,已将该标段第二工区K32+350~K42+665段路基、桥梁工程专业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桥梁公司,涉案的李某土地即位于桥梁公司施工的曼录东六号桥下,某从未有侵害李某土地行为,即使李某认为存在侵害行为也应由实际侵权人桥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某不是本案诉讼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原告主体不适格,建设曼录东六号桥,主线占用李某土地,该部分土地勐宋乡与其有征地协议,且补偿款已支付到位。李某多次以“施工占用其土地”为由来阻碍施工。某公司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废土进入李某土地中,特意用沙袋在高速征地红线两侧进行围堵,并未造成李某所说的“施工占用了他的土地”。

法院认定:某公司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原告土地部分原告已获补偿,李某所述受侵害的两块土地位于桥梁公司施工公路范围的上下方。另查明,涉案高速公路桥梁下有泥沙土袋堆积阻隔施工碎渣,外延有黄泥沙附着,李某所述受侵害的其中一块土地上小范围可看到少量樱桃苗。

结合本案事实,仅凭李某提交的《照片》证据,无法证实其诉讼主张;其次,李某所述樱桃苗木死亡与某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具有的因果关系,不排除存在其他因素造成樱桃苗木死亡的可能;再次,即使侵权行为与樱桃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桥梁公司承担,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82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