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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7051 发布时间:2021-04-28

因建设需要,云南某矿冶有限公司将其矿用机械系列产品生产加工迁建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黄某。聂某又从被告黄某处将一部分劳务分包出来自己做。,聂某与工友一同在卸载、搬运钢材的过程中,不幸被高空中的钢材掉下来,直接砸中腰部,导致腰椎受到严重的损伤。经后不能痊愈,经鉴定聂某为1级伤残。给聂某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聂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律师陈德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聂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上百万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聂某的身份是认定为包工头需要就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还是一般的提供劳务者,需要违法分包的工程公司及黄某承担责任。为此,本所律师严格阐述了聂某在其中的双重身份的特殊情形,以及黄某、建设工程公司属于享有极大利益获取者的事实,应当就聂某的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建议,确认了聂某向黄金炼、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判决其向聂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也未提出上诉,后经执行,聂某获得了赔偿,感受到了来自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守护和关怀,在领取执行款的时候,向楚雄市法院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表达了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