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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治大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成为中小企业催款利器

作者:德凯律师点击:15473 发布时间:2021-11-15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在交易活动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与大企业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1年进入下半年了,对于大企业拖欠的货款、工程款等款项,这个法规你应该知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条例》的施行,为中小企业清收账款带来哪些有利保障?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意味着今后,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谦虚一点,同时在增加一个说明性条款:乙方是一家中小企业...这样会好处多多!否则打肿脸充胖子,没任何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