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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某、柴某诉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5697 发布时间:2021-04-22


茶某、柴某诉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经临沧市临翔区一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临沧市临翔区一审再审,本案中,茶某、柴某在修建临沧机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慎被边坡塌陷土方掩埋,导致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所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现已顺利结案。本所律师向法院提出,某建设公司与茶某、柴某不存在劳动、劳动合同关系,不是赔偿的主体。某建设公司作为临沧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总承包方,与某劳务公司有合同关系,但与茶某、柴某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建设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主体。某建设公司对茶某、柴某不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其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茶某、柴某各项损失费用;被告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