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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抢劫十七年后被诉案

作者:点击:17091 发布时间:2021-04-22

1994年11月11日,被告人段某与徐某(已判刑)共某抢劫摩托车,然后以要到宁洱县胶合板厂为由租乘受害人李某的摩托车。当三个人行至宁洱县裕和村马场坡组附近时,徐某让被害人停车,后两人用尖刀将受害人李某刺伤,后李某挣脱边跑边呼救,跑出80米后倒地身亡。徐某、段某见状后,逃离现场。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段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北六街15号被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段某的家属依法聘请本所律师作为段某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人提出,一方面本案存在很多疑点,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一些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案发的时间来看,本案发生在1994年11月某日的夜晚,在作案现场仅仅只有被害人和两个被告人在场,其证人证言等证据属于间接或传来证据,只能从侧面反映案件的部分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本案事发于1994年,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97年才颁布实施的,跟据刑法第十二条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以及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在定罪上依法应当适用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察院依据现行刑法条文提起的公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被告段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建议对段某从轻、减轻处罚。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段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