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被告孙某,男,25岁,一日醉酒后,正和朋友一起走在回家的路上。此时,突然听到一中年男子因所骑自行车被他人小车所堵正在大骂前面开车的人。被告认为该男子是在骂自己,于是上前询问,却遭到男子的恶骂。双方对骂之后,孙某气愤不过,不顾他人的劝阻而撕打在一起,终造成男子轻伤的后果,以致案发。被告孙某的家属依法聘请本所律师作为孙某的辩护人。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孙某酒后无辜殴打他人,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遂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会见被告,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做了充分的阐述。另外,辩护人还针对被告孙某具有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方;属于初犯偶犯;受害方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等减轻从轻的情节,为被告进行了有力辩护。
本案开庭后不久法院即宣告被告孙某缓刑,判处被告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被告孙某已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