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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点击:17371 发布时间:2021-04-28

某担保公司在大连开展有担保业务,在开展业务时,借款人张某携带其老公授权的公证过的委托书与担保公司及相关出借人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后张某作为出借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张某、李某提起了诉讼。诉讼中,李某单独起诉张某、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本所律师作为担保公司诉讼代理人认真研究案例后,提出: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具备代理权限;其次,一审被告与上诉人签订协议和后续的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一直持有公证书和委托书,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在与一审被告签订协议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一审被告具备代理权。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机关都没能甄别一审被告所持委托书、公证书真假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具备鉴别真假的能力,远远超过了民事活动中,一般主体应当进行的审慎审查义务;另外,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权,依法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案中,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与张某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属于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李某有效,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于善意取得物权,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果断提出上诉后,据理力争,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