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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故意杀人缓刑案

作者:点击:17511 发布时间:2021-04-28

徐某与被害人陆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婚姻问题产生矛盾,徐某在受到刺激后对被害人陆某实施伤害,后及时将陆某送至医院抢救,终陆某经抢救未造成死亡,并治愈出院。

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和会见徐某,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案情,并向法院发表了辩护意见:徐某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所以依法应当对徐某减轻处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中鉴定意见部分显示“2014年3月20日下午2时左右,被鉴定人徐某作案时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徐某与陆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婚姻问题产生矛盾,终导致被告人的精神出现疾病,可以说陆某对徐某的疾病产生有一定的责任,并且终导致惨剧的发生。被害人陆某在康复后,也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时间到公安机关协助相关办案人员处理案件,并主动交代所有犯罪行为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经审查后,徐某被判处缓刑,案件办理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