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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案

作者:点击:17194 发布时间:2021-04-28

张某系某中学教职工。2014年10月13日,张某到某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培训。在返校的途中,乘坐的小车与一辆占道行驶的面包车相撞,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并自行医疗费1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及时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21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张某受到的伤害认定为了工伤。但在张某要求依法对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时,却被告知工伤因交通事故引起,必须先由肇事司机先行赔付之后才予以赔付为由,拒不履行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张某履行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理由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经认定,原告构成工伤,故被告应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履行其法定的先行支付的义务。”规定,现张某已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据上述第八条中第二款的规定向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效的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后,张某等人又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提起了诉讼,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本案属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云南地区较早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后获得双倍赔偿的典型案例之一,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