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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律师教你:如何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者: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点击:2416 发布时间:2021-08-31

      近日,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本月起,检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随着活动的开展,必然会给被逮捕后在押人员提供一次早日解除羁押,重获自由的机会。一般的公众可能对什么是“羁押必要性”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怎么回事不太清楚?为此,德凯律师事务所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专门就此问题,就行了梳理和说明,以帮助大家提升相关知识,如有需要,亦可利用该“法律方法”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规定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的一项审查保障机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相关部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决定的。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现象的产生;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遇有可羁押可不羁押的情况时,尽量不予羁押,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羁押量。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何时提起以及如何提起?


     笔者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灵活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结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政策的变化,适时提出申请,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批捕的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时机上是有所讲究的,如果刑拘期限是14天,宜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果刑拘期限延长至37天的,可以在临近报请批捕时提出,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往往可能因为办案机关不能在短时间内充分调查全案,而做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此后,即使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操作意义也不大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尽早提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答复为三日,辩护律师在这两个阶段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而不必提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样,办案机关便可以不受三日内答复的取保候审制度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在较宽裕的时间内充分审查理由,作出准确的裁定。如此,在这两个阶段,选取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稳妥。

    律师简介:

        杨爱苹,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1299777,执业年限9年+,杨爱苹律师案件对民事、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处理,均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的累积,尤其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先后承办的典型案件如:高某等13人赌博一案,王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已不起诉),高某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某买卖机关证件罪,李某某开设赌场罪,某副局长机关刘某某受贿案,李某某受贿案(缓刑)等... ...或为犯罪嫌疑人及时争取了取保候审,或成功辩护获得缓刑,或得到较为明显的减轻、从轻处罚,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